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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瑞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瑞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王瑞达,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3月1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9日被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总和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瑞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瑞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分83.5分。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08分,记功三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瑞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