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李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李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利明。委托代理人:王之权。被告:李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元,由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燕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人民陪审员 费阿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