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希东与荣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希东,荣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林希东,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荣滨,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林希东与被执行人荣滨返还购车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2007)外民一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希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