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乐县福堪供销合作社诉南乐县福堪乡新华实验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福堪供销合作社,南乐县福堪乡新华实验学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南乐县福堪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法定代表人李胜习,现任该社主任。被告南乐县福堪乡新华实验学校,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法定代表人任相安,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福堪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南乐县福堪乡新华实验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福堪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南乐县福堪乡新华实验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