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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立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邹燕萍。被执行人:余立央,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3号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立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余立央应归还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360.1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4.00元、执行费29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立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