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丽花与兰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李丽花,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兰向桦,男,1976年2月6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阮依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花与被告兰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兰曲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