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庆亮与刘庆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亮,刘庆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83号原告:刘庆亮,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庆坤,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亮与被告刘庆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庆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庆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亮撤回对被告刘庆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庆亮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