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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贺石平与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沈映梅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石平、又名贺世平,沈献,曹彩云,沈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贺石平、又名贺世平。被执行人沈献。被执行人曹彩云。被执行人沈映梅。申请执行人贺石平与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沈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石平借款人民币20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沈映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沈映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杨 勇代理书记员  李新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