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恢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厚超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柳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厚超,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姜厚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柳耀顺,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福民门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9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