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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53号原告:尹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