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53号原告:尹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