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丽梅与孟祥义、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梅,孟祥义,李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155号申请人胡丽梅,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人孟祥义,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学敏,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胡丽梅申请执行孟祥义、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学敏在玛尼罕乡信用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限额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