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王业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王业高,储召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54号原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高,总经理。被告:王业高。被告:储召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城投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晨公司)、王业高、储召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岳西城投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安徽中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业高到庭参加了诉讼。储召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王业高(系储召霞丈夫)以储召霞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但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根据双方要求给予了二十日自行协商时间,但未达成协议结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城投公司诉称,2014年9月5日,中晨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借款2390000元,期限一年,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2015年9月5日止,我公司以房地产为中晨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王业高和储召霞为中晨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中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诸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银行就我公司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只好于2015年5月4日为中晨公司代偿了2455800元(含息30000元,诉讼费35800元)。现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偿付我公司代偿款2455800元及利息,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岳西城投公司撤回了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35800元的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岳西城投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岳西城投公司主体身份;2、安庆中院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岳西城投公司为中晨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义务;3、代偿情况证明,证明岳西城投公司为中晨公司代偿了2455800元。中晨公司、王业高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请法庭依法处理。中晨公司、王业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储召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案经庭审质证,中晨公司、王业高对岳西城投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核实上述证据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以下简称岳西建行)与中晨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岳西建行向中晨公司发放贷款2390000元,期限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固定利率,每月20日结息,若中晨公司违约,岳西建行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2013年7月12日,岳西建行与岳西城投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岳西城投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岳自管房字第××号房产、岳国用(2010)第xxxx号、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中晨公司连续办理的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项下而将要与中晨公司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2日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90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9月5日,王业高、储召霞分别与岳西建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业高、储召霞对中晨公司自2014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间最高限额3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抵押及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赔偿金以及岳西建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2014年9月5日,岳西建行依约发放贷款2390000元。中晨公司仅结息至2014年12月20日止。2015年1月26日,岳西建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中晨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后岳西建行就该借款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岳西建行借款2390000元及约定利息,岳西建行就岳西城投公司涉案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000000元限额内享有有限受偿权,王业高、储召霞对中晨公司上述义务在3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中晨公司、王业高、储召霞负担。2015年5月4日,岳西城投公司为中晨公司代偿借款本金2390000元、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358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合法有效,岳西城投公司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岳西建行清偿了担保的借款本息2420000元,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晨公司追偿,中晨公司有偿还岳西城投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的义务;岳西城投公司、王业高、储召霞对各自担保的范围及份额没有进行约定,作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岳西城投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中晨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王业高、储召霞清偿其应分担的分额,根据公平原则,岳西城投公司、王业高、储召霞平均分担担保责任,故王业高、储召霞各自应对中晨公司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2420000元的三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岳西城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作为借款人中晨公司、保证人的王业高、储召霞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给岳西城投公司带来了利息损失,考虑岳西城投公司、王业高、储召霞与中晨公司未就代偿期间利息进行约定,本院酌定岳西城投公司代偿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王业高、储召霞各自应对中晨公司偿还代偿期间的利息的三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原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420000元及代偿期间利息(代偿期间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计算、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业高、储召霞各自对原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420000元及代偿期间利息的三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王业高、储召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6元,被告安徽中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原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和文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人民陪审员 魏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