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巴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30号罪犯巴图,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敖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李云龙,薛鹤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赤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敖汉旗人民法院(2010)敖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巴图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一四年二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巴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累计考核分267.90分,记功四次。罪犯巴图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