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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解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和好,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