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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施雪峰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雪峰,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施雪峰。被告徐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雪峰与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