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施雪峰与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雪峰,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施雪峰。被告徐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雪峰与被告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