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郑子涛假冒注册商标罪,郑子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7号罪犯郑子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子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子涛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八次。本院认为,罪犯郑子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子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