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剑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营业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营业部、钱雪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剑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营业部,钱雪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丁剑甩。委托代理人:邹华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营业部。代表人:陈闻天。委托代理人:许珊珊。被告:钱雪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剑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营业部、钱雪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剑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剑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1元,由原告丁剑甩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