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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会珍要求宣告贾明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会珍,贾明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刘会珍,女,汉族,1938年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雅楠、王红涛(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明先,男,汉族,1934年4月30日生。申请人刘会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明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贾明先因患有重病严重影响其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照顾,故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确认贾明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刘会珍为其监护人。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贾明先的司法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经鉴定,2015年9月7日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郑弘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为:被鉴定人贾明先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贾明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会珍为贾明先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