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陈某。被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书芳。原告陈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书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2013年农历11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在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解除时间短,婚后缺乏沟通,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而且被告根本没有做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没有承担起养育儿女的责任。结婚至今,被告不务正业,在家游手好闲,养育女儿的重担完全由原告一人承担,而且原告还要承担被告的生活各方面的开支。时至今日,原、被告仅存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离婚;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是生活中的小矛盾,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孩子还小,如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状中所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与事实不符,被告过年后就去找活,找了一打工的活,干了两个月没给工钱厂子就倒闭了,就又在找新的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某乙。原、被告自2015年7月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