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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潘为民与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民,邓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潘为民。委托代理人周宏基,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洪辉。委托代理人梁理,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潘为民诉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邓洪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邓洪辉居住在柳州市城中区,本案应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邓洪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冬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