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潘为民与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民,邓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潘为民。委托代理人周宏基,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洪辉。委托代理人梁理,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潘为民诉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邓洪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邓洪辉居住在柳州市城中区,本案应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邓洪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冬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