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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