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吕宏臣与刘辉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臣,刘辉,刘兵,杨凤云,刘佳,依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吕宏臣,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铁北小区12-1-8号。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大众路24号楼4单元2楼西门。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大众路24号楼4单元3楼西门。被执行人:杨凤云,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大众路24号楼4单元2楼西门。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紫光绅苑2号楼601室。被执行人:依俊英,女,满族,1981年6月2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紫光绅苑2号楼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宏臣与被执行人刘辉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刘辉、刘佳的房屋,因所查封的房屋已在银行抵押贷款,待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后方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