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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沈阳华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达清洗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临沂东达清洗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691号原告沈阳华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009250-7)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明,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东达清洗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西许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春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达清洗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