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军、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吕军,王霞,王道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65号原告:淮南市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赵兰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霞,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道庭,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军、王霞、王道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万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