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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秦长青与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青,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区樱花园东门)。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民,系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长青与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秦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秦长青的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戚秀丽审 判 员  姬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