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志好与梅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好,梅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66号原告:刘志好,男,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梅华,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好诉被告梅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志好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审判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