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志国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467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邢宝青,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荥阳市豫龙镇翟寨村翟寨153号。被执行人邢宝青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对其作出的(2014)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荥执字第467号执行通知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邢宝青的银行存款扣划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