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华,陈俊,李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曹冬华,女,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陈俊,男,汉族,住址:辽阳县小北河镇。被告:李聪,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华诉被告陈俊、李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华撤销对被告陈俊、李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 汤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