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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华,陈俊,李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曹冬华,女,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陈俊,男,汉族,住址:辽阳县小北河镇。被告:李聪,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华诉被告陈俊、李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华撤销对被告陈俊、李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 汤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