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特格喜申请执行长青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格喜,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特格喜,男,52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长青,男,41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特格喜申请执行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