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邵哲英与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哲英,盘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中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邵哲英,女,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机关住所地盘锦市辽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科,该市市长。原告邵哲英不服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邵哲英承担。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裴艳伟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