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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荀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荀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673号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丛滋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浦,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义,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荀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天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