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0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铎,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1、王×2,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铎及其辩护人王×1、王×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间,经营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指使公司员工,在本市朝阳区沿海赛洛城、百子湾家园、东方雅苑等小区,以季付的方式与韩×(男,46岁,北京市人)等20余名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再以低价年付的方式与谭×(女,29岁,湖北省人)等40余名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先后骗取房主及房客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授权委托书”,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收据,支付宝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移送函,韩×、谭×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罗×、马×、张×、董×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陈铎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分别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加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