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大威与东北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威,东北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威,男。委托代理人:李菲,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大学。法定代表人:赵继,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扬,男。委托代理人:董立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大威因与东北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大威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大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大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大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丹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