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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友毕与张绪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毕,张绪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张友毕。被告张绪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毕诉被告张绪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毕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友毕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茂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