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茹、白洋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茹,白洋,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陈丽茹,女,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系居民。原告白洋,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系居民。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董事长。原告陈丽茹、白洋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经审查发现,购买被告房屋者为白誉乾(系二原告之子),并非二原告,故二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茹、白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丽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