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晓青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易晓青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深中法劳终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易晓青支付人民币18007.00元工资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8177.11元至本院执行账户中,其中1800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70.11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深中法劳终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