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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三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孙爱芳、孙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孙爱芳,孙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城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号。负责人赵延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爱芳,居民。被执行人孙树龙,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爱芳、孙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28114.01元,已执行/元,尚欠328114.0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