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陆兴坤与陆金洪、钱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坤,陆金洪,钱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陆兴坤。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金洪(曾用名陆金红)。被告钱桂萍。原告陆兴坤与被告陆金洪、钱桂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陆金洪名下的机动车、冻结了钱桂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兴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金洪、钱桂萍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和我是亲戚。2011年10月25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2014年2月18日,被告陆金洪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然两被告仅支付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春节前,1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30日,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其中2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1.5%自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1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5年1月18日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陆兴坤现金贰拾万元正。借期为壹.息月息1.5%”。2014年2月18日,被告陆金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陆兴坤现金计币壹拾万元正”,原告另载明“月息2.5%,息付至2014.12.30”。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认定2011年10月25日,被告陆金洪、钱桂萍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陆金洪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上述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借款,两被告负有及时归还之义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另,2014年2月14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桂萍依法对此债务负有共同清偿之责。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金洪、钱桂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兴坤借款300000元、利息15000元(其中200000元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10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0‰自2015年1月18日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50元、��全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1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