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赵世库与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库,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世库,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标的物等特别授权。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库诉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库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