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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青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苗庆丰,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做加州郡府一期7号楼3单元303号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8180元。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自2015年5月20日雇佣原告王伟在加州郡府1期7号楼3单元303号室内装修做木工,共干了10多天,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木工还没有完成中途离开。已经做完的木工部分质量不合格,因原告拒绝维修,被告雇佣他人进行维修已经支出3750元,原告做的酒柜需要重做。因此导致工程延期,业主已经扣除我公司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王伟在加州郡府一期7号楼3单元303号房屋做木工。2015年6月13日,原告王伟通过微信向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庆丰主张劳务费8180元,并要求2015年6月14日支付6000元,剩余交工再付。苗庆丰于2015年6月14日回复“加州的工费现在给不了”。庭审中,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认可木工劳务费7000元。庭后,原告王伟提交《关于劳务费的说明》,同意按被告承认的7000元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庭审中,张连宝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王伟已经完成的木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葛成光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支付木工返修费用1000元。原告王伟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用于证明被告欠付8180元的事实。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装修合同》,用于证明因工期延误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告王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张连宝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原告王伟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王伟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3、葛成光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因木工存在质量问题支出返修费用1000元,原告王伟质证认为该花费是正常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受雇于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在加州郡府一期7号楼3单元303号房屋提供木工劳务,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王伟于2015年6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庆丰主张劳务费8180元,苗庆丰在庭审中认可劳务费7000元,庭后王伟提交《关于劳务费的说明》,同意劳务费按照7000元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王伟劳务费为7000元。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主张因原告王伟已完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但未就此提出反诉,对此双方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闪点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伟劳务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