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洪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交纳1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