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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良萍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玉。委托代理人袁巍、郎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良萍。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良萍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曾为本市滨江奥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滨江奥城小区X幢X单元902室的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406.7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并非涉案物业的业主,其不是本案诉讼的适格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翔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