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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胡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无职业。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方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子女均已成人。因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和,我与被告陈某经常发生争吵、打骂,造成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经过亲友、社区组织多次调解,夫妻感情始终不能复合。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陈某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以及债权债务分割由我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陈某辨称:为了我家庭的完整性和儿女,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胡某还有感情,他的生活起居都是我在照顾;我患有××需要终身吃药治疗,原告胡某要求离婚是不想承担我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1978年左右经人介绍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1月15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胡凤霞,××××年××月××日生育长子胡承刚,××××年××月××日生育次女胡晓霞。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另查明,被告陈某于2014年被湖北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左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需终身服用药物。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于××××年××月××日在原武昌县安山人民公社登记结婚,但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病历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扶助,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胡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许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石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