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与董浩伟、董岸华、牛海英、董化军、林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董浩伟,董岸华,牛海英,董化军,林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秀萍,行长。被执行人董浩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董岸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牛海英,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董化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林爱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与董浩伟、董岸华、牛海英、董化军、林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浩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