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与吴解祥、张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吴解祥,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吴瑞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解祥。被执行人张兰。原告无锡恺瑞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瑞公司)诉被告吴解祥、张兰、第三人无锡市云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清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吴解祥、张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恺瑞公司欠款本金50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69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2630元,由吴解祥、张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吴解祥、张兰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南禅寺商城111-22、23、40、41、222、223、240、241、塔影苑6-301、解放东路1000-S116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