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环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栋奎,总经理。被告西安环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被告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基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环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