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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爱军、肖玉富与陈红、李秀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军,肖玉富,陈红,李秀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段爱军,农民。原告肖玉富,农民。被告陈红,农民。被告李秀彬,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军、肖玉富与被告陈红、李秀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爱军、肖玉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爱军、肖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