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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溪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成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安溪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许健康,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伟、林丽琴,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谢成西,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成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溪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雅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林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