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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得飞与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余得飞,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居民。被告宋文钦,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得飞与被告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得飞撤诉。本案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