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得飞与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余得飞,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居民。被告宋文钦,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得飞与被告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得飞撤诉。本案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