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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政新与金华市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政新,金华市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朱政新。被告:金华市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国。委托代理人:安朝林,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政新诉被告金华市华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政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公众号“”